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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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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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使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状态,发挥其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物资和装备等掩蔽而单独修建或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设施和城市发展建设中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的设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平时和战时相结合、维护和使用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防空部门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

  (二)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

  (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

  (四)由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与非国有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属于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共同所有。

  (五)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之外,使用非国有资产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投资建设者所有。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和修缮,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维护的人防工程委托县(市)、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维护,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护。

  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人防工程,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足部分可以从平战结合收入中列支。

  (二)外露孔口和采光通风窗、井,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六)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腐烂、损坏,橡胶、塑料部件无老化,对处于潮湿环境内的元件、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涂漆防锈;

  前款各项已设定的维修、维护、保养内容,应当由维护责任人记入该工程维护、维修、保养档案。

  属于国家所有的4级以上(含4级)工程、指挥工程、疏散主干道工程、三百平方米(含)以上5级(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非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在修建时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在其拆除、报废时,应当征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经批准可以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申请人负责组织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及由拆除工程所引起的安全和其他方面责任。

  拆除人防工程,拆除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在一年内补建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的补偿标准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报废: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演习时,人防工程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拒绝和干扰。

  租用人防工程的承租人应当与人防工程所有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租赁使用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当在五日内,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承租人转租人防工程,应当经人防工程所有人同意,并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使用人防工程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必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对人防工程进行平战改造,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方案,保证战时能够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人防工程一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等应急预案,并应当定期对预案组织演练;

  (四)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安保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影响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行为;

  (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知识的培训,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工作进行考核;

  (六)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专业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七)消火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设施,不得被遮盖或者擅自拆除、移动;

  (八)不得在工程内人员避难通道、疏散通道及疏散出口处放置物品、摆设柜台、占道经营;

  (十)人防工程用于商业用途的,其设备、设施一定要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及控制用地和权属用地范围内取土、采石、爆破、钻探、打桩、打井、修建地面设施和地下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补偿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拆除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拆除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事故责任者负责消除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并对事故责任者予以处罚,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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